新京報訊 (記者李寧實習生張楠)車被盜,市民高先生申請購車指標,被拒後起訴北京市交通委。交通委表示,高先生的車在2005年丟失,而根據相關規定,2010年12月23日後車被盜搶,符合條件的才可直接取得購車指標。
  經審理,今年4月,丰台區法院一審駁回訴訟。昨日,該案二審在二中院開庭。
  市民

  拒給指標侵犯其權益
  高先生稱,自己曾有一輛小貨車,2005年被盜。今年1月起,他多次向北京市交通委申請購車指標,但均被拒絕。交通委給他的回覆是,高先生不符合申請取得被盜搶小客車指標的情形,不能獲得指標。
  高先生認為,他享有使用社會資源的合法權益,交通委拒絕他申請小客車指標,侵犯了他的權益。
  根據北京市相關規定,2010年12月23日之後被盜的小客車,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,可以向交通委申請購車指標。對此,高先生認為並不公平,“為什麼2010年之前被盜的不可以申請。”
  今年4月,高先生起訴北京市交通委。丰台區法院審理認為,購車指標是公共資源,而非私有財產,高先生的財產權不因交通委的答覆而受損,其要求交通委向其分配小客車指標,請求於法無依,駁回訴訟。
  交通委

  丟車時間不符規定要求
  高先生不服,上訴至二中院。昨日,二審庭審中,高先生情緒激動,法官多次安撫,並提醒其註意法庭紀律。
  交通委稱,為了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,實現小客車數量的有序增長,2010年12月22日,北京市人民政府發佈《暫行規定》,確定取得小客車指標的方式為搖號。
  根據相關規定,2010年12月23日前小客車被盜搶並由公安機關立案的,不再計為個人名下登記的小客車,符合申請搖號條件的原所有人可以申請參加搖號取得指標;上述日期後小客車被盜搶並由公安機關立案的,符合條件的原所有人可以申請直接取得指標。“高先生的車在2005年丟失,根據規定不能直接獲得指標。”
  該案未當庭宣判。
(原標題:市民汽車被盜告交通委要購車指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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